(2015)神执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庆庆与李向忠、刘凤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庆,刘凤莲,李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665号申请执行人杨庆庆,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任晓艳,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凤莲,女,196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被执行人李向忠,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本院在执行杨庆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凤莲、李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凤莲、李向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3540元。执行中申请人杨庆庆与被执行人李向忠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中由被执行人李向忠本息共计给付申请人25万元(其中23万元由李向忠用酒抵偿,另外20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向忠于2015年农历年前给付申请人10000元,于2016年农历年前给付申请人1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全部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李向忠承担执行费354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