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蔡海军与刘亮、余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军,刘亮,余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64号原告:蔡海军,男,汉族。被告:刘亮,男,汉族。被告:余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军与被告刘亮、余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海军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海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蔡海军承担。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岩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