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留记、张红建与天津诚信环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诚信环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留记,张红建,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诚信环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民族园4-104号。法定代表人李振林。委托代理人张崇泉,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留记。委托代理人侯红月,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颀,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建。委托代理人侯红月,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颀,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5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辉。上诉人天津诚信环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留记、张红建,原审被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天津诚信环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崇泉,被上诉人张红建,被上诉人陈留记、张红建的委托代理人侯红月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8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诚信环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强国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卫锋速 录 员 李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