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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辖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立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渭南正奇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渭南正奇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立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正奇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65号。法定代表人王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立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杨宗立,董事长。上诉人渭南正奇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4)临兰商初字第3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该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以加工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以及合同履行地都是渭南市,应将本案移送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渭南正奇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加工方)与被上诉人山东立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方)签订《定作合同》,商定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设计加工印刷机及复卷机,其加工行为地在陕西省渭南市。《定作合同》中第九章第3项解决争议的方式约定“一切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和有关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由定作方人民法院裁决”。该管辖条款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的地域管辖法院为定作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约定管辖条款明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定作方山东立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尤洪杰审判员  于保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