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佳姝与天津丰平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佳姝,天津丰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佳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丰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66号院内原办公楼(一楼)(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徐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婷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玲,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杨佳姝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丰平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佳姝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佳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佳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佳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瀛审 判 员 高良栋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乐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