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韩某,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先金,彭州市濛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7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常住地: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叶尚杰代理审判员 王文兵人民陪审员 肖正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普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