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邓小利与李文佳、刘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利,刘龙君,李文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53号原告邓小利。委托代理人李昱霖。被告刘龙君。被告李文佳。原告邓小利与被告刘龙君、李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渝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顾理宏、吴群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小利的委托代理人李昱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龙君、李文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小利诉称,原告于2011年3月3日向被告刘龙君出借资金100000元,被告刘龙君承诺于2014年3月7日前归还,借款逾期后,被告刘龙君未还款;被告李文佳与刘龙君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龙君、李文佳未答辩。审理查明,2011年3月3日,被告刘龙君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邓小利现金100000元正,定于2014年3月7日前归还”。另查明,被告刘龙君、李文佳于200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审理中,原告陈述,向被告刘龙君出借100000元,借款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刘龙君支付,因被告未及时还款,遂提起诉讼。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被告刘龙君出具的欠条、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以上证据,本院审查认为与原告的陈述相互能印证,且被告未到庭提出证据反驳,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龙君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刘龙君未按承诺时间还款,构成违约;被告李文佳与刘龙君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文佳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龙君、李文佳应共同偿还原告邓小利借款本金1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8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龙君、李文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渝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人民陪审员 吴群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