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屈广勤与任金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广勤,任金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屈广勤。被执行人任金仓。本院在执行屈广勤与任金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民一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应执标的33675元,已执15000元,未执18675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67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0000元,下余案款8675元,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付清。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暂先退出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永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