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5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文财与金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财,金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626号原告黄文财,男,1975年1月5日出生。被告金济华,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财诉被告金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财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财撤诉。审 判 长 朱 乐代理审判员 贾 薇代理审判员 杨美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柴也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