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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5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文财与金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财,金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626号原告黄文财,男,1975年1月5日出生。被告金济华,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财诉被告金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财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财撤诉。审 判 长 朱 乐代理审判员 贾 薇代理审判员 杨美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柴也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