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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明与姚宁、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姚宁,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杨明。委托代理人徐志丹,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宁。被告李艳。原告杨明诉被告姚宁、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叶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明的委托代理人徐志丹,被告姚宁、李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明诉称,2014年3月18日,被告姚宁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由被告李艳提供保证担保。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还款5000元,下欠35000元至今未清偿,现起诉请求被告姚宁偿还借款35000元,被告李艳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宁辩称,原告所称的借款事实及理由基本属实,但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为月息四分,借款后自己按月清偿利息至2015年6月12日。现无力还款,希望原告能够宽限还款时间。被告李艳辩称,对于姚宁向杨明借款40000元,由自己提供担保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这笔借款一直是由姚宁使用,应由姚宁偿还,自己不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被告姚宁以经营资金困难为由出具借条向原告杨明借款40000元,由李艳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5年2月16日,被告姚宁向原告偿还本金5000元,下欠35000元本金至今未还。原告现起诉请求被告姚宁偿还借款35000元,被告李艳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提交的收条等证据在案佐证。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及本院审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姚宁向原告杨明借款40000元,已偿还5000元,下欠35000元本金未偿还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告出具的收条以及原、被告一致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李艳约定担保至此笔借款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故李艳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姚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杨明偿还借款35000元;二、李艳对以上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姚宁、李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三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翁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