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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六终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明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明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7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世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艳丽,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品凤,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旺。上诉人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明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的依据是一份《关于郑发军、赵明旺工资的报告》,该报告中载明被上诉人曾找崔永清及边贝谈工资的问题。对此报告,上诉人不予认可,同时在该报告上签字并注明“情况属实”的崔永清及边贝,已于2012年7月8日离开上诉人公司,其签字能否代表上诉人公司,原审中二人又未出庭作证。该报告是否真实有效原审应予查清。综上所述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郝东霞审 判 员 薛金来代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