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代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代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740号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47271-9,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稻香居委5组。法定代表人郭乐,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超,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金代会,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代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