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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被告城固县某某电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城固县金峰家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城固县金峰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法人代表:张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城固县金峰家电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龙图人民陪审员 :杨敬一人民陪审员 :叶开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