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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恢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苏某某、张某某、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买兵,张凤兰,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67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田涛,理事长。被执行人苏买兵,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木瓜乡另家沟村孙家沟自然村2号。身份证号码612723197002097214。被执行人张凤兰,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木瓜乡另家沟村孙家沟自然村2号。身份证号码612723197201127228。被执行人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6号领先心城1幢1单元16层11624室。法定代表人袁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4)西莲证经字第515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买兵、张凤兰、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其借款56450元,利息15806元,合计72256元。被执行人苏买兵、张凤兰、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苏买兵、张凤兰、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买兵、张凤兰、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72961元(含执行费7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息至执行完毕时止);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