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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恩合与六安市金裕物流速递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316号原告:陈恩合,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县农发委菌药开发科科长,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六安市金裕物流速递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李凡,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恩合与被告六安市金裕物流速递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裕物流公司金寨分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良枝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恩合、被告金裕物流公司金寨分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恩合诉称:金裕物流公司金寨分公司承办天天快递公司在金寨地区的经营权。2014年10月10日他向金裕物流公司金寨分公司投递寄往江苏省江阴市的唐波的两箱(25KG/箱)破壁灵芝孢子粉,金裕物流公司金寨分公司明知不能承运,却未告知他,擅自委托金寨汇通公司承运,导致货物丢失一箱,折合损失6000元,为此,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金裕物流公司金寨分公司赔偿其损失6000元。金裕物流公司金寨分公司辩称:公司没有收到陈恩合说的两箱货物。陈恩合提供的两张面单在公司系统内显示为未使用状态,空白面单上未有公司人员签字。审理查明:金裕物流公司金寨分公司承办天天快递公司在金寨地区的经营权。陈恩合妻子以快乐飞扬的QQ昵称与QQ号为59×××08的天天快递和最冷冬天联系货物投递情况。2014年10月10日陈恩合向金裕物流公司金寨分公司投递寄往江苏省江阴市的唐波的两箱(25KG/箱)破壁灵芝孢子粉,金裕物流公司金寨分公司收货后承运未果,擅自委托金寨汇通公司承运,承运过程中丢失一箱货物,为此,陈恩合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金裕物流公司金寨分公司赔偿其一箱(25KG/箱)破壁灵芝孢子粉。上述事实由货物投递面单、QQ聊天记录、货物投递中的电子签单、唐波的证人证言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裕物流公司金寨分公司收到陈恩合投递的货物,应其要求办理承运事宜,应视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金裕物流公司金寨分公司应按双方约定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承运中货物丢失,第一承运人应对承运的全过程承担民事责任,故陈恩合按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六安市金裕物流速递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恩合丢失的一箱25KG破壁灵芝孢子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六安市金裕物流速递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良  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剑明(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