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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19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谷有亮与杨玉禄、李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有亮,杨玉禄,李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949-2号原告:谷有亮。被告:杨玉禄。被告:李翠华。系杨玉禄之妻。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申请查封被告价值500000元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保全原告谷有亮名下鲁S×××××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期限两年,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7年7月22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兴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