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9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谷有亮与杨玉禄、李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有亮,杨玉禄,李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949-2号原告:谷有亮。被告:杨玉禄。被告:李翠华。系杨玉禄之妻。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申请查封被告价值500000元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保全原告谷有亮名下鲁S×××××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期限两年,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7年7月22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兴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