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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新旺与郝春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春义,王新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春义,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旺。上诉人郝春义与被上诉人王新旺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郝春义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单》真实性存有异议,并就此申请鉴定,不能以真实性尚未得以确定的证据来确认本案的约定管辖,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郝春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王新旺据以起诉的其与上诉人郝春义于2015年2月11日签署的《借款单》载明,“……如到期不能偿还,将诉讼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该《借款单》亦有上诉人郝春义签字、按捺手印。经查,本案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借款单》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约定管辖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郝春义的上诉请求,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