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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白润梅与李生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润梅,李生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540-2号申请执行人白润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生如,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白润梅与李生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生如应向申请执行人白润梅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申请执行费1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生如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