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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利州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陆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利州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陆某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喀左县利州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喀左县利州街道。法定代表人:田东克,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田喜平,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某,男,农民,住辽宁省喀左县老爷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县利州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陆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喀左县利州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利州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喀左县利州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斯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