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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忠与刘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刘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221号原告陈忠,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宋莉,女,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陈忠诉被告刘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忠、被告刘宋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忠诉称:刘宋莉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第一次于2013年1月28日下午借款5万元,第二次于2013年3月19日下午借款5万元(有借款合同及签字为证),刘宋莉于2014年7月14日,还款3万元,并约定2015年2月份还款2万元,刘宋莉到期未履行约定,不守信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至清偿为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忠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借款合同复印件,证明借款事实及合同内容。证据三、被告还款银行进账单复印件,证明还款3万元及还款时间。被告刘宋莉对原告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刘宋莉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当庭辩称:陈忠是借钱了,但是我没用,只是借条上的字是我签的。以上证据的确认,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刘宋莉分两次向原告陈忠借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第一次于2013年1月28日向陈忠借款5万元并于当天出具借款合同1份。合同言明:出借方姓名:陈忠性别:男(以下简称甲方)借款方姓名:刘宋莉性别:女(以下简称乙方)一、甲方愿贷给乙方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乙方,打到乙方银行卡上,不另立字据。二、出借方家中急需用款可提前10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15天内还款。乙方可随时还款。利息按天支付。三、利息每万元月息750元,乙应于每月1至4号给付甲方,不得拖欠。甲方账户为工商银行1304202301200610977陈忠。四、乙方所借款项,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出借方:陈忠借款方:刘宋莉签约日前:2013年1月28日签约地点: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工商所。第二次于2013年3月19日向陈忠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言明:出借方姓名:陈忠性别:男(以下简称甲方)借款方姓名:刘宋莉性别:女(以下简称乙方)一、甲方愿贷给乙方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乙方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不另立字据。二、出借方家中急需用款可提前10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15天内还款。乙方可随时还款。利息按天支付。三、利息每万元月息750元,乙应于每月1至4号给付甲方,不得拖欠。甲方账户为工商银行1304202301200610977陈忠。四、乙方所借款项,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出借方:陈忠借款方:刘宋莉签约日前:2013年3月19日签约地点: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工商所。款项到期后陈忠多次催要,刘宋莉于2014年7月14日还款30000元。之后刘宋莉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宋莉向原告陈忠借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款合同为证,所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约定1.5分利息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损失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延迟履行债务的规定进行计算。刘宋莉辩称无款给付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宋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忠借款人民币70000元整。支付原告陈忠从2014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宋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浩代理审判员  鲁 艺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彬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