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阳民初字第16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山东海达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达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1623号之二原告山东海达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雪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善斌,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沈桂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善江,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达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本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青岛市崂山区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招投标地点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济阳县,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圣雨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