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岳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岳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被告:韩岳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岳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应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燕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