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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衡水格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水格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催字第26号申请人衡水格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社乡马庄村。法定代表人齐少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国良,南京市鼓楼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衡水格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的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号码3190005120489462,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2日,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凯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人徽商银行南京分行清算中心,被背书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衡水格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徽商银行南京分行清算中心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衡水格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腾云审 判 员  蒋 浩审 判 员  耿予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林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