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子才与常小艳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才,常小艳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706号原告:王子才,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俊民,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常小艳,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才与被告常小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才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子才负担。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