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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3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超军与王治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超军,王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63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3638号申请执行人朱超军,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王治国,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超军诉被执行人王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31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越峰审判员沈磊审判员沈燕明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陆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越峰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