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学文、徐兰英与被上诉人杨义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学文,徐兰英,杨义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文,男,1938年5月6日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息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兰英,女,1942年4月12日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杨磊,息县小茴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义汉,男,1956年11月10日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彭永清,系河南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学文、徐兰英因与被上诉人杨义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学文、徐兰英,被上诉人杨义汉及委托代理人彭永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杨学文、徐兰英。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崔仁海审判员 左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