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中涛与易波、易炳全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涛,易波,易炳全,张永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63号原告周中涛,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罗成毅,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易炳全,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永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周中涛与被告易波、易炳全、张永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交纳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中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