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执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顾春华与韩大庆、陈小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春华,韩大庆,陈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邗执字第1224号申请执行人顾春华。被执行人韩大庆。被执行人陈小娟。申请执行人顾春华与被执行人韩大庆、陈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扬邗民初字第0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韩大庆、陈小娟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11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84元及公告费5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顾春华与执行人韩大庆、陈小娟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安心审 判 员 张田辉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慧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