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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6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湘朱与被告周益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湘朱,周益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637-2号原告周湘朱,男,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被告周益德,男,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原告周湘朱与被告周益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湘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湘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周湘朱负担。审 判 长  田忠民人民陪审员  曹镇金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