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与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502号原告杨××与被告寇××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陆 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春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