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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与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502号原告杨××与被告寇××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陆 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春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