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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晏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35号原告:晏某,男。被告:倪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晏某负担。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家旻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