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超超与尚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超,尚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610号原告:张超超,男,汉族。被告:尚凯,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超诉被告尚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超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超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张超超自行负担。助理审判员 窦世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月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