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游兴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兴森,叶文娟,吴善兰,叶春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游兴森,男,1982年4月1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文娟,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善兰,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春弟,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关于游兴森申请执行叶文娟、吴善兰、叶春俤婚约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59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文娟、吴善兰、叶春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5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