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凤清与蒲会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清,蒲会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初字第2627号原告杨凤清,农民。被告蒲会琴(曾用名蒲会芹),农民。原告杨凤清与被告蒲会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宏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凤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会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原来经营兽药生意。被告蒲会琴2008年开办养鸡场期间从原告处购买了5100元的兽药。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药款51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二、2015年1月26日被告蒲会琴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2015年1月26日欠款单位或姓名蒲会芹欠药费伍仟壹佰元正金额(大写)伍仟壹佰元5100.00欠款人签字:蒲会芹”。证明被告欠原告药费5100元。被告蒲会琴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兽药生意。被告蒲会琴2008年开办养鸡场期间从原告处购买了5100元的兽药。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2015年1月26日被告蒲会琴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2015年1月26日欠款单位或姓名蒲会芹欠药费伍仟壹佰元正金额(大写)伍仟壹佰元5100.00欠款人签字:蒲会芹”。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蒲会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蒲会琴从原告处购买兽药,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药款51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蒲会琴给付原告杨凤清药款5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72元,计97元,由被告蒲会琴负担。由被告蒲会琴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人民币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宏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兴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