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柯湧与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湧,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419号原告柯湧,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刘俊礼,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新北街195号。法定代表人张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湧诉被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湧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湧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湧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柯湧负担。审判员 李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