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生耀与刘维亮、杨兴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耀,刘维亮,杨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486号申请执行人刘生耀,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维亮,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兴利,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生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维亮、杨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刘维亮、杨兴利向申请人刘生耀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5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后经本院向当地银行、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4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刘维亮、杨兴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