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蔡裕方与项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裕方,项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170号原告:蔡裕方。委托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裕方为与被告项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裕方撤回对被告项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蔡裕方负担。审 判 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珂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