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5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史某某,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某已,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亮、常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史某某、张某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及儿子张某乙在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金庄村委会张阁村,与邻居张某丙及儿子张某丁因为两家有矛盾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朝张某丁的裆部连轧三刀,致使张某丁受伤,经法医鉴定:1、张某丁右侧阴囊贯通构成轻伤二级;2、张某丁右侧睾丸破裂构成轻伤二级;3、张某丁右股中段前侧创口长度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戊、朱某某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抓获经过、书证等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不大,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及儿子张某乙在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金庄村委会张阁村,与邻居张某丙及儿子张某丁因为两家有矛盾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朝张某丁的裆部连轧三刀,致使张某丁受伤,经法医鉴定:1、张某丁右侧阴囊贯通构成轻伤二级;2、张某丁右侧睾丸破裂构成轻伤二级;3、张某丁右股中段前侧创口长度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1月24日早上6时许我从山东打工回到家中,睡了一会到9时左右,我儿子���某乙叫我起来吃饭,听到我家大门外有人骂我,我把事先准备好的刀子别在后腰带上,出去看见张某丙手里拿着一根木棍一直骂我,我很生气上前和张某丙厮打,张某丙用木棍照我头上打了一棍,我儿子张某乙看到我挨打就赶紧去拉架,张某丙的儿子张某丁以为我和张某乙一起打张某丙,就上前用胳膊搂住张某乙的脖子,手里拿一根木棍照张某乙头上砸。张某丁和张某乙互相厮打到一起,我当时被打急了就从腰里抽出刀子照张某丁腿上和裤裆里扎了两刀,扎完以后张某丁就自己坐在了墙根上,说我扎住他的蛋了。张某丙还在那里骂我们,我看扎住人了就拿着刀子回家把刀子藏在厨房外边的锯沫堆里了。出勤民警赶到后带着我在我家找到了扎人的刀子并将我们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把受伤的张某丁送到医院治疗。我扎人的刀子是在山东淄博市打工时买的,花了九块��,长大约有20公分,刀把是木头的,比较锋利,我一直带着回到商丘,火车上也没被检查出来。我和张某丙一家因为宅基地的事闹过纠纷,两家有矛盾,我听说张某丙的大儿子说我回去了不能给我算完,我想着回去他家人肯定还找事,就买把刀子准备着他找事我就用刀子扎他,今天早上张某丙又到我家门口骂我我们就打了起来。2、被害人张某丁陈述证实,2015年1月24日9时左右,我在俺庄南地看见我父亲张某丙正在和张某甲及儿子张某乙厮打着,张某乙抱住我父亲张某丙,我就跑过去用手拽住张某乙,用手照张某乙身上捶了一下,把张某乙拽旁边了,后来张某乙一直拦着我,张某甲拿出一把刀照我裤裆里扎了三刀,当时就把我的睾丸扎出血了,我坐在了地上,我父亲张某丙拿个木棍追打张某甲没有打住,张某甲就跑了。打架的时候在现场的有俺村的张某戊和他的妻��在场。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我家和张某丙家因为出路的问题以前就有矛盾,今年夏天我家拉土垫路张某丙不让垫就打过一次架,后经过村支书调解就算过去了。2015年1月24日早上,我爸张某甲刚从山东淄博打工回来,我家做好饭我去叫我爸吃饭,一出门就看见张某丙手里拿着棍骂我爸,我爸张某甲出来后张某丙骂着拿棍就朝我爸头上打一棍,把棍都打断了,我去用脚踹张某丙没踹到,这时张某丙的儿子张某丁从我后面勒着我的脖子把我摁倒在地,在我头上捶几拳,后来张某丁松开我去打我爸张某甲,我爸张某甲就从身上掏出刀子往张某丁大腿上捅了一刀,我也去打张某丁还没打着,张某丙就朝我头右侧打一棍,顿时我头有点晕,村里面的邻居就把我们两家拉开了。扎人的刀子是我爸在山东淄博打工时买了带回来的,木把有半尺长,因为张某丙家人多,几十年来都欺负我家,我爸张某甲就买了一个刀子以防意外,要是打起架来就拼命。4、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因为张某甲家房子没有修往外流水沟,他家院子里的水都流到我屋里了,以前我们就发生过打架,2015年1月24日早上9时左右,我去张某甲家门口和张某甲互相骂了几句,接着就相互用手抓住厮打起来,我从地上掂了一个杨棍去打张某甲没有打住,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用脚照我腰上跺了一脚,当时就把我跺倒在墙根处了,后来我儿子看见我被打,就从南边跑过来和张某甲、张某乙用拳脚相互乱捶乱跺,他们大概相互打了有二分钟左右,张某乙用手抓住张某丁的胳膊,我看见张某甲就从腰上拿出一把刀子,照我儿子张某丁裤裆里扎了三刀,当时就把张某丁睾丸扎出血了,然后我儿子张某丁就躺在地上,这时我又从地上拿个木棍追打张某甲没有追上,有人就把张某甲拉��家了。我们双方打架时有我侄子张某戊等人在现场,当时我也掂个木棍,没有打住张某甲和张某乙。5、证人张某戊证言证实,2015年1月24日早上9时许,我到张某丙家门口,看见张某丁在地上坐着,张某丙也在地上坐着,张某丁裤裆被张某甲拿刀扎住了,当时张某甲手里还拿着一把刀,张某甲和张某丙相互骂,然后张某丙就拿个木棍去追打张某甲被我拦住了。当时张某丙和张某丁父子,张某甲和张某乙父子都参与打架了,张某丁的睾丸被张某甲用刀扎出血了,其他人没有受伤。6、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4日早上9时许,我在家听见有人骂架,出去看见张某丙和张某甲相互在骂,然后两人用手相互乱捶乱跺,这时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也上来打张某丙,当时我劝他们也不听就一直在拉架。后来张某丁过来用手抓住张某甲、张某乙,几人相互厮打在一起,张某甲��腰里拿出一把刀子,当时我心里有点害怕,拉架的时候也没有看清张某甲怎么用刀子扎的,后来我看见张某丁坐在了地上,裤裆里被扎了三刀,腿上都流出血了,我又去夺张某甲手里的刀子,没有夺过来,张某甲就把刀子拿回家了。7、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1、张某丁右侧阴囊壁贯通创构成轻伤二级;2、张某丁右侧睾丸破裂构成轻伤二级;3、张某丁右股中段前侧创口长度构成轻微伤。8、照片及刀子一把证实被害人受伤情况和被告人张某甲作案所用刀子情况。9、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8日,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民警在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经向张某甲的主治医生了解情况后传唤张某甲并对其进行体检,后送至商丘市看守所刑事拘留。10、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前科查询证实,经在全国在逃网和违法犯罪信息网查询,张某甲��犯罪前科。11、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亲属与被害人张某丁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张某丁经济损失三万元,张某丁对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张某甲的刑事和民事责任。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出生于1956年2月9日。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不大,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但辩护人辩护的张某甲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侯贤法审判员 杭德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东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