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民一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荣进与王荣法、李进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进,王荣法,李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行民一初字第01088号原告王荣进,农民。委托代理人高余良,石家庄市行唐龙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荣法,农民。被告李进成,农民。原告王荣进诉被告王荣法、李进成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会杰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进及委托代理人高余良,被告王荣法、李进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l983年左右,原告承包了本村村南公路以西大方第二村民小组0.435亩土地,南北长70米,东西宽约4.13米,北至道,南至康振海,东至王荣贵,西至王荣法,原告自承包该地几十年来没有与任何人发生纠纷。2015年3月18日被告王荣法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将原告的0.435亩地兑换给了被告李进成,但实际上是被告王荣法卖给了李进成,王荣法将原承包地买给李进成后,李进成在原告的承包地上开始建房垒起根基,并堆了好多沙子,原告前去制止无效,二被告之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一、确认2015年3月18日二被告签订的换地协议无效。二、返还原告0.435亩土地,恢复地貌,赔偿损失。被告王荣法辩称,原告陈述的属实。被告成进成辩称,我兑换的是王荣法的地,自我记事以来,我没见过王荣进经营,我跟王荣法换地是经村里调解员李进立办的。我不同意返还土地,换地协议有效。经审理查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原告以家庭承包方式在北龙岗村南西大方分得4分多土地,该地四邻:东至王荣贵,西至王荣法,南至康振河,北至道路。为耕种方便,原告王荣进与西邻(即本案被告)王荣法进行了兑换。上述土地自分地至近年一直由被告王荣法经营。2015年3月18日,王荣法、李进成经李进立等人办理,签订了换地协议,约定:王荣法用西大方地一块换李进成东南地一块。本案原告提出干涉,认为自己与王荣法没有将土地换死,诉至本院。经询问被告王荣法,王荣法称:争议土地是自己用村北青家哇5分多地与原告换种的,当时只是说换种,不算换死。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换地协议复印件一份。被告王荣法对换地协议无异议,并提交了换地协议原件,与原告提交证据一致。被告李进成对换地协议无异议。本院认为,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告王荣进将自己分得的土地与被告王荣法进行互换,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合法流转,应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在互换时言明:只换种,不算换死,应视为双方保留了土地回转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被告王荣法将土地再次流转,与被告李进成进行了互换,超出了自己的权利范围,属无权处分。故,被告王荣法、李进成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的换地协议无效。鉴于王荣进与王荣法土地已经互换,尚未回转至原承包人手中,案涉土地目前仍有王荣法经营权,故原告要求返还上述土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原告要求恢复地貌、赔偿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荣法、李进成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的换地协议无效。二、驳回原告王荣进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王荣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会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