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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执民字第26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英与王若能、冯海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英,王若能,冯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义执民字第2660-6号申请执行人王英。被执行人王若能。被执行人冯海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义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海萍他人共有的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冯海萍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赤岸镇新街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赤岸字第a001405**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50860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50861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50862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50863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冯海萍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赤岸镇赤岸三村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赤岸字第a00095691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16968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16969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16970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16971号)。三、查封被执行人冯海萍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赤岸镇赤岸三村上街头1号巷10号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赤岸字第a00109123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27806、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27807、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27808、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27809号)。四、在查封期间不得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五、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金义执民字第2660-6号义乌市国土局: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王若能、冯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义执民字第2660-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冯海萍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赤岸镇新街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赤岸字第a001405**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50860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50861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50862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50863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冯海萍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赤岸镇赤岸三村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赤岸字第a00095691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16968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16969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16970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16971号)。三、查封被执行人冯海萍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赤岸镇赤岸三村上街头1号巷10号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赤岸字第a00109123号、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27806、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27807、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27808、义乌房赤岸共字第a00127809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3)金义执民字第2660-6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