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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一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米春霞诉刘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春霞,刘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一初字第00252号原告米春霞,女,1974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彦明。被告刘保军,男,197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恭。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春霞诉被告刘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春霞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米春霞负担。审判员  张小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