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董学军与李彦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学军,李彦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学军,男,1971年6月1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彦祥,男,1983年4月1日出生。上诉人董学军因与被上诉人李彦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李彦祥给被告建房,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380元,工程款分四次付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建筑面积为109平方米,被告已付工程款24000元,剩余17420元工程款被告董学军未付,工程已完工交付被告。原告几次向被告催收剩余工程款,被告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剩余的工程款。现原告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742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原审认为,原告李彦祥与被告董学军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程属于包工不包料形式,被告对工程施工过程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在该工程完工交付被告后,被告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剩余的工程款,无事实依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董学军给付原告李彦祥工程价款1742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8元,由被告董学军负担。宣判后,董学军不服,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质量进行了约定,须达到民用建筑及灾后重建统一工程合格标准。被上诉人尚未完工,电线没有串通、安装,前沿台的封闭墙没有砌。已完工部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东檐与西檐相差12公分,前墙垂直误差8公分,前墙与柱子不垂直,灰层与砖墙分离,多处有裂缝,前排柱子底圈梁未打等,工程至今不能交付使用,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照片及证人证言等,但未予认定,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对工程质量及上诉人的损失没有认定错误。李彦祥答辩称: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答辩人完工交付后,被答辩人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剩余工程款。一审中,被答辩人未向法庭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工程质量未完工或存在质量问题。二、原判适用法律准确无误。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二审查明:二审中,被上诉人李彦祥自愿放弃劳务费3000元。一审中董学军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法官给其释明可申请进行鉴定,董学军表示要求鉴定,后一审法院延期开庭审理时,董学军未提交书面申请。二审中,其又口头提出对质量进行鉴定,但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一审开庭笔录。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学军与被上诉人李彦祥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按约定建成房屋且已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二审中被上诉人自愿放弃3000元劳务费,本院予以确认。故上诉人仍应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14420元。关于上诉人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查证,一审中,经法官释明,其未提交鉴定申请,二审中,又要求对工程质量鉴定,但仍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上诉人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如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可另案起诉。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原判为:由上诉人董学军支付被上诉人李彦祥劳务费1442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8元,由上诉人董学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6元,由上诉人董学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雯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