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宁波赛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菏泽中丛毛纺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664号原告:宁波赛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平炬。委托代理人:徐立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云龙,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中丛毛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银香。委托代理人:朱建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赛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中丛毛纺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赛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菏泽中丛毛纺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赛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菏泽中丛毛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61114元,减半收取305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557元,由原告宁波赛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尚新华审 判 员 丰芳芳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