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孙龙云、李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孙龙云,李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被执行人,孙龙云。被执行人,李铁。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龙云、孙龙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