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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利强与李大华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利强,李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黄利强,男,生于1975年04月,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李大华,男,生于1971年02月,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大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利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大华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大华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16367.00元(大写:壹万陆仟叁佰陆拾柒圆整);二、划拨被执行人李大华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16367.00元(大写:壹万陆仟叁佰陆拾柒圆整)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聪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