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程维新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维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364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维新,务工。2015年2月1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维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台路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程维新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程维新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维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程维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维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维新撤回上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审 判 员 姚芝芝审 判 员 陈文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雪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