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3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诚与李建明、马同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诚,李建明,马同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968号原告:金诚。委托代理人:吴小伟。被告:李建明。被告:马同宜。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楼煜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雪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