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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伦伟,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长谭俊人民陪审员何泽清人民陪审员殷社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