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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安庆市菱北办事处刘纪社区居民委员会诉杨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菱北办事处刘纪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国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771号原告:安庆市菱北办事处刘纪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负责人:叶梅兰,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晓慧,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云付,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国强,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菱北办事处刘纪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杨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庆市菱北办事处刘纪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国强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菱北办事处刘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菱北办事处刘纪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安庆市菱北办事处刘纪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卓胜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