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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第一粮站、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第一粮站,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617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第一粮站,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利,经理。原告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砚池街68号。法定代表人孙勇毅,总经理。被告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73号。法定代表人柳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4492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第一粮站、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证号为临兰国用(2007)第0329号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证号为临兰国用(2007)第0329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